咨询电话
400-123-4567
手 机:13988999988
电 话:400-123-4567
传 真:+86-123-4567
邮 箱:[email protected]
地 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
电 话:400-123-4567
传 真:+86-123-4567
邮 箱:[email protected]
地 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
微信扫一扫
朋友拒付钱,男子靠通话记录打赢官司!
作者:365bet体育日期:2025/10/24 09:50浏览:
一名男子在朋友欠他钱后依靠通话记录赢得了诉讼。朋友拒付欠款,公民黄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一审判决作出清偿债务及利息后,对方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。近日,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本案涉及抗辩时效问题。法院通过审查证据链和诉讼时效规则,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。他是黄先生的朋友,两人认识多年。 2018年4月,他向黄先生开借条,称需要借20万元资金周转。黄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3万元,并建议剩余7万元以现金交付。此后,他只支付了部分金额。重复之后请求无果后,黄先生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偿还贷款本金19.9万元及超额利息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借款关系成立,并判决其返还本金19.9万元及超额利息。他不服,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。他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个:一是7万元的现金交付缺乏证据,应确认贷款本金为13万元;二是7万元的现金交付缺乏证据,应确认贷款本金为13万元。其次,黄先生未在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,应驳回其诉讼请求。黄先生辩称,这7万元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,是基于多年的友谊,并提交了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与他的15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,显示他在通话过程中从未向校长提出过异议,只是因各种原因延迟付款。关于诉讼时效,黄先生提交了通话记录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继续享有权利,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,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其虽对7万元现金交付提出异议,但未提交反驳证据,且未否认通话记录两年内的进一步首笔贷款金额,属于债务确认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指出,当事人第一次未提出抗辩时效,第二次提出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届满。红色在时效内。本案中,他一审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,二审时也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,故法院未对其答辩进行审查。最终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已有报道称,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,即可以主张诉讼超过诉讼时效,从而拒绝执行相应的债务。本案中,黄先生因保留了通话记录而最终胜诉。但现实中,债权人未行使权利、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情况也不少。因此,为防止债务超过诉讼时效,债权人应立即追收债务并保存证据,如电话记录等。叮嘱、微信聊天记录、短信等,以证明债权人在后期庭审中积极主张权利,从而可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。
相关文章
- 2025/10/24朋友拒付钱,男子靠通话记录打赢官司!
- 2025/10/23哥伦比亚总统正利用一百年的孤立来对抗
- 2025/10/22高桥第一的“第一批”受益者是谁!
- 2025/10/21巴勒斯坦总理开幕

